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线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权昌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都同意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赞同公司向以下银行申请办理相关融资业务,额度合计4.5亿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关支行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并于期限内循环使用,期限为1年,具体用信要求以银行授信批复为准。
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并于期限内循环使用,期限为1年,具体用信要求以银行授信批复为准。
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核心客户交易额度、商票贴现、承兑人授信等业务,并于期限内循环动拨,期限1年,并以公司自有的单位保证金等为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做担保。
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及其他条款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订协议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购买了1笔企业大额存单产品。2024年4月29日,该笔大额存单到期赎回,收回本金人民币5,000.00万元,并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70,833.33元。上述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在授权期限内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已使用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为23,551.27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为2,448.73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本次为苏州英利担保金额为17,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苏州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2、本次为佛山英利担保金额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佛山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6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3、本次为宁波英利担保金额为4,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宁波英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00.0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4、本次为合肥工业担保金额为13,00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合肥工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
1、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苏州英利向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2、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苏州英利向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
3、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苏州英利向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
4、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佛山英利向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5、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宁波英利向债权人宁波银行慈溪中心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6、为全资子公司即被担保人合肥工业向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金额限额为人民币13,000.00万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审议批准公司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90亿元的担保。详细的细节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外做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此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计划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1、苏州英利成立于2008年0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88万元,注册地址为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岳镇村(台资科技创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州英利主要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滚压保险杠、塑料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佛山英利成立于2012年04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J,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500万元,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产业基地东阳三路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佛山英利主要从事: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焊接产品、注塑成型品、热压成型产品;表面处理加工;模具、检具、夹具的设计与制造;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宁波英利成立于2019年0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WY50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启源路18号3号、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宁波英利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合肥工业成立于2023年06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8QK9FP9M,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0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永兴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为林上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肥工业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专业设计服务;钢压延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肥工业资产总额4,081.28万元,负债总额84.24万元,净资产3,997.04万元,资产负债率2.06%,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2.97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合肥工业资产总额13,648.37万元,负债4,385.73万元,净资产9,262.64万元,资产负债率32.13%。2024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4.39万元。
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做担保是根据其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需求情况,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财务风险可控,公司能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可以保障公司利益。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在2024年度预计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1.46亿元(含本次),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7.35%。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56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8.88%。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英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部件”)、青岛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英利”)、长沙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英利”)、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崨科”)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向合肥部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按年利率2.20%执行,期限一年;公司向青岛英利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向长沙英利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向长春崨科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按年利率3.45%执行,期限一年。上述全资子公司可在经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以及期限内循环做相关操作。上述资助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具体的发放手续。
本次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正常发展。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来控制,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